三十年来,县人大常委会把组织代表活动作为常委会工作的重要基础,为发挥代表参政议政和依法监督作用,做了大量工作。
一是编制代表小组,建立代表活动阵地。1996年以后,我们从实际出发,本着就近方便,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编制了代表小组并以村支部活动室为基地建立了代表活动室,制定了代表活动制度,有效地保证了代表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是加强培训,落实代表知情权。每年四月都开展《代表法》宣传月活动,组织代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人大业务知识,增强代表履职能力。为代表订阅《江淮法治》,定期寄送《常委会会报》等刊物,邀请基层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与对专项工作的调研等重大活动,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
三是加强与代表联系。2007年修正制定了《蒙城县人大常委会联系人大代表办法 》、《蒙城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工作办法》,从制度上规范了代表工作。连续两年开展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中走访县人大代表活动,通过走访,达到通报情况,接受监督,了解民意,促进工作的目的。2008年试行人大代表履职登记制度,目的在于增强县、乡人大代表履职责任感。
四是切实维护代表合法权益。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人大代表是种职务,我国宪法规定,县以上代表,未经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2003年10月14日上午10时许,蒙城县供销合作社主任杨向东到县人大常委会反映:县人大代表未经县人大常委会许可,被鄂城警方以涉嫌拒不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罪强行带走。请求县人大常委会维护人大代表合法权益。
十月十五日凌晨一时,蒙城县人大常委会立即召开紧急会议,一封题为紧急请求维护我县人大代表陆吉明权利的电传发送到鄂州市人大、鄂州市公安局.
鄂州市人大、鄂州市公安局对此高度重视,责成鄂城区公安局立即将蒙城县人大代表陆吉明送回蒙城县人大常委会,当面向蒙城县人大常委会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听候处理。
通过皖鄂两地人大共同努力,县人大代表陆吉明涉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罪的刑事案件得以撤销;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得到了赔偿;侵权行为人受到了严厉的处理;民事案件撤销原判,得以重新审理,不公正的裁判得到了纠正,维护了人大代表、国家权力机关和宪法的尊严。
五是加强和改进议案、建议办理工作。为提高议案、建议办理质量,县人大常委会2004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意见》,明确办理工作的具体程序和时限要求。我们在工作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加大督办力度,促使承办单位努力提高办理质量,代表对议案办理结果的满意度逐年提高。
六是努力推进乡镇人大工作。2003年,制定了《乡镇人大工作量化考核细则》,2008年,对细则进行修正,明确了乡镇人大工作的内容、目标和要求。采取以会代训形式,对乡镇人大阶段性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指导乡镇人大组织代表培训、视察、调研、评议、向选民述职等活动,较好地发挥了乡镇人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