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亳州人大网
【案例1】日前,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一起受贿罪的案件中拟对三名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于是向人大常委会提请<关于对其人大代表许可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报告>。
【案例2】从最近媒体获悉:四川、云南两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许可司法机关提请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并报常委会予以确认。
上述两种做法违反宪法和代表法的选举法相关规定。有必要对人大常委会许可权的行使再作一下研究和探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但在实际工作中各地人大常委会对许可权的行使不尽一致。如:四川、云南地方对人大司法机关提请对人大代表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先由主任会议许可,在召开常委会时许可;但有的地方虽然是由常委会许可,但在具体操作上表现的方式又有不同。有采取举手表决,也有的采取无记名票决。在许可的内容也有不同。有的只许可了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还有的既许可采取强制措施,但同时又提请人大常委会“暂时停止代表职务”。
关于许可的主体:人大代表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主任会议无权许可对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首先,从人大代表产生的来源看,人大代表是经全体人民经过选举产生的,对人大代表许可,在会议期间必须经过代表大会主席团,闭会期间必须经过人大常委会许可。其次,主任会议只是提起许可的程序主体,如同在大会期间的主席团一样,无权行使许可权。最后,宪法、法律也没有授权主任会议拥有对限制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的许可权。
关于许可的内容:根据代表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对限制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的提请,只能作出许可决定,不能在作出许可的同时作出“暂停代表职务”决定。因为,根据代表法第40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职务:(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的规定。许可与暂停执行代表职务是两个不同内容的程序,许可是前提基础,只有在许可对人大代表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机关才能羁押、受侦查、起诉、审判。许可不一定必然产生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法律后果,如:许可取保强制措施的代表被法院判决无罪或免予刑事处分,或者缓刑等。而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代表必须是已经许可对其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关于许可表决的方式,根据代表法关于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的规定,选举法关于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对限制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的许可,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关于未被许可的救济。关于提请对人大代表限制人身自由的议案,没被常委会通过,怎么处理,现行宪法、代表法、地方组织法都没有具体规定,但根据我国立法体系及适用原则。既然法律设计对人在代表限制人身自由必须经过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许可程序,如果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务委员会没有许可,那么司法机关就不能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如果司法机关对人大常委会不许可的决定不服可以采取向本级人大常委会申请复议,也可以提请上一级司法机关,向上同级人大常委会提请撤销作出不同意许可的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以体现宪法、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保障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张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