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人大监督工作前置的做法
来源:人民代表网
人大常委会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重大的涉法涉诉的“个案”进行“监督”,对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发挥了一定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法律层面上遇到司法界、法学界的质疑。监督法制定出台后,一方面是源源不断的上访人群的诉求,另一方面监督法没有把“个案监督”作为人大监督法定形式。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下,做好当前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是新时期地方人大长期思考的问题。安徽省蒙城县人大常委会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努力,探索了一套监督司法工作前置的新模式。
监督前置就是人大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重大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批转给检察机关办理的一种监督模式。首先,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启动人民检察院对司法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强化人民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的意识。其次,与检察院建立司法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对一段时期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集中反映司法机关存在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进行分析梳理,批转由检察院启动法律监督程序。由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审查,调查取证;再次,人大内务司法工委对批转检察院的涉法涉诉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定期听取检察院办理人大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法律监督工作的汇报,对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开展民事、行政监督工作进行调研,常委会听取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专项工作报告。最后,人大常委会对检察院办理的人大批转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报送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这种监督前置的监督模式,将“个案”转变“类案”;把人大常委会监督不办案(调查)转变人大监督、检察院办案(调查);将涉法涉诉案件转变检察院依据职权对具体案件实施法律监督;将人大常委会的一个工委审查转变检察机关集体行使法律监督权;将责成司法机关限期办理转变尊重司法关机独立行使司法权,自行纠正;将人大事后监督转变检察院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方位的法律监督。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县检察院检察长向常委会所作的《蒙城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报告》显示,实行人大司法监督前置工作模式后,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75件104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不构成犯罪作出了不捕决定。同时监督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32件32人,改变公安机关对案件定性不准14件;对民事、行政提请市院抗诉8件,其中提出检察建议2件,纠正违法通知1件,法院改判5件。
实践证明,蒙城县人大监督前置是项符合监督法规定,事半功倍的好模式,实现了人大权力监督和检察院法律监督的优化组合,促进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充分体现了人大的权威。从而保障了宪法、法律和人大决议、决定的正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