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调研情况的报告-蒙城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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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调研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0-06-11 16:5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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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年初工作要点安排,3月26日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丁琪祥、万松明带领内务司法工委全体委员,到县人民法院采取观摩人民陪审员庭审、听取法院情况汇报、与人民陪审员座谈、翻阅案卷等方式,对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选任情况、培训管理及工作现状的调查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县人民法院按照正常程序提请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于2008年12月1日任命了29名人民陪审员。两年来,人民陪审员陆续上岗,参与了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案件审理,在庭审中与法官的职业思维形成了有效的互补,促进了司法公开、公正,弥补了法庭审判人员不足,缓解了工作压力,宣传了法院,弘扬了法制,提升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主要表现在:
  1、在选任上体现了精心组织,公开公平,依法任用的原则  
  2006年初,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的推选工作,成立了人民陪审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选任工作计划,多次与县人大常委会、县司法行政机关协调,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他们本着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广泛代表性与专业性相结合的原则,从42名候选人中精心挑选了29名拟任人选,依法提请人大常委会并顺利通过了任命。被任命的29名人民陪审员,男性16名,占55.1%,女性13名,占44.9%;30岁以下4人,31—40岁17人,41—50岁5人;大专以上学历100%,;党政机关干部19名,占65.6%,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7名,占24.1,个体户3人,10.3%。
  2、在管理上体现了培训及时,规范到位,充分参与审判活动的原则
  县法院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积级开展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一是集中培训,选任的29名陪审员参加了我院组织的集中上岗培训。二是对口培训,我院根据审判实务,有计划地分刑事、民商事、行政进行业务培训,保证每年不少于2次业务培训。三是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新颁发的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审判水平。为了规范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和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公民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力度,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缓解审判压力特别是各法庭审判力量的不足,县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了较为规范化管理。一是确定了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由县人民法院政治处具体负责。政治处建立了人民陪审员有关资料、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情况档案;二是加强与人民陪审员的业务联系工作,政治处专门印制了人民陪审员通讯录并发放到每个办案庭,以方便办案庭与人民陪审员随时联系;三是规范参加陪审的方式和人民陪审员的比例。根据区域范围、专业水平、案件情况、与当事人关系等,采取由人民法庭自主决定,选择就近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而且每次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人数都占1/3以上,2008年以来,人民陪审员共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计127件,平均每年每人陪审案件2.2件。四是规范庭审行为和通知方式,参加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一经确定,未经许可,不得中途退出。在开庭审理时,案件经办庭为人民陪审员留足一定的庭前准备时间,在开庭三日前,通知人民陪审员开庭的时间、地点、联系人等事项;五是规范案件评议时间、方式,若不能当庭作出评议结论的,合议庭另行评议案件时间确定,还要充分考虑人民陪审员的有关情况,合理安排,且提前一天通知人民陪审员。评议时,均充分听取了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严格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议结论。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县人民法院各法庭对陪审员重要性的认识不够,在一年多的审判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许多的问题与不足,这些问题与不足具体表现在:
  1、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庭及个别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在认识上还存在片面性,有的把陪审员仅当作缓解审判力量不足的借用力量,有的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有嫌麻烦的想法,不够重视发挥陪审员的作用,有的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可有可无。也有个别陪审员仅把人民陪审员看作是一种荣誉,而缺乏履行职责的工作热情。
  2、管理上还存在薄弱环节。一是人民陪审员在使用上存在不平衡。一方面表现为,庭与庭在使用陪审员上的不平衡。有的庭陪审员参审的案件占可依法适用陪审制案件数的100%,有的庭则只有10%左右;另一方面表现为,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使用频率上的不平衡。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数多的已达20多件,少的只有几件,还有的更少。二是管理机制还不够完善,表彰奖励措施尚未开展,参审率偏低。三是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没有依法按名单做到随机抽取。在调查中发现,随机抽取陪审员,操作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主要原因是:担心抽取到的陪审员难以安排时间参加庭审活动。陪审员由法官随意指定参与审判,与法官的熟悉程度,均不利于民主监督和人民陪审员作用的发挥。
  3、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的时间难以保障。这批选任的陪审员大多都有较高的工作热情,但他们都有各自的工作岗位和任务,因此,往往会产生其从事原单位工作任务与依法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在时间上的冲突,而难以参加庭审活动,在一定程度上给审判工作带来不便。
  4、陪审员职权不明确,责任心不强,法律素质难以保证,有“陪而不审”的现象。按照《决定》的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然而,陪审员在审判中究竟应该具有哪些职权和责任,《决定》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使陪审员的具体运作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从现实来看,人民陪审员的称谓仅仅成了一种荣誉,需要陪审员履职时只当“听”和“陪”的角色,而不参与审和议的活动。我们翻阅有的案卷看到,人民陪审员开完庭后把名字在合议庭笔录上一签,就算完成了自己的光荣使命,根本没有在案件表决时行使独立的权利,发表自己独到的见地。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主要原因是陪审员多来自基层,缺乏法律知识和庭审技巧,在参与案件审理和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很少能较好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对于复杂一些的案件,人民陪审员不愿意发表意见,即使说了也不对路。
  三、对下一少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意见和建议
  1、进一步提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实行这一制度,对于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确保司法高效廉洁、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历史和现实意义。县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陪审员要把思想进一步统一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上来,提高认识,破除各种思想障碍,切实加强领导,从思想上组织上制度上保证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另外加大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力度,让社会了解人民陪审员,认识到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2、加强对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管理工作。县人民法院要强化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合作,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创新工作方法,建立健全陪审员管理制度,完善陪审员考核、奖惩、辞退、任免机制,设立陪审员工作档案;要加大陪审员审判业务的培训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引导工作,积极争取上级法院把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培训教育有机统一起来,以更好的适应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要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积极支持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县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陪审员所在单位的联系沟通,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让陪审员安心参加审判活动。
  3、充分发挥好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要正确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置的价值所在,准确把握陪审员贴近群众贴近社会并代表人民与司法审判的定位,充分尊重陪审员的独立地位、独特视角,有效实现法官与陪审员间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提升司法的整体能力,最大限度的实现公平正义。在陪审员使用确定上,要采取必要措施,解决好陪审员与陪审员参审案件数悬殊过大和庭与庭之间陪审员参审率不平衡的问题,逐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率。
  4、要加大陪审员经费保障工作。县法院要为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需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合理提高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误工等费用的补助标准,充分调动陪审员工作的积极性。县财政要加大投入,合理安排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业务经费,努力把我县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行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内务司法工委)